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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注销了一样查税!东莞市斯莱亚服饰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二稽公告〔2020〕25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二稽公告〔2020〕258号)

发布时间:2020-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二稽处〔2020〕325号(东莞市斯莱亚服饰有限公司).doc

东税二稽公告〔2020〕258号(东莞市斯莱亚服饰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东税二稽公告〔2020〕258号

东莞市斯莱亚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06146110XU):

税务部门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于你(单位)已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税务部门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和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东税二稽处〔2020〕325号),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8年1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对你(单位)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3年01月,是一户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宇婷,注册地址: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兴市路103号,主要产销、加工:服饰、服装、针织品、毛织品;2013年6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实地检查发现,你公司已不在经营地经营;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登记电话,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经向你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你公司已于2017年06月15日在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办理税务注销;经检查人员在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被核准工商注销。我局于2018年03月22日在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pub/001005/)政务公开栏向该公司公告(东国税稽公〔2018〕502号)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东国税稽检通一〔2018〕103号),文书送达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货币资金栏次显示,尚有货币资金880,532.68元。

(一)你公司取得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238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242)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映,你公司取得由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为3700114140,发票号码分别为13892273~13892277;发票代码3700123140,发票号码为03554385~03554387,上述发票金额共计786,324.80元,税额共计133,675.20元,价税合计为920,000元,货物名称不详。你公司于2015年5至7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瑞源公司共计960,000元。

根据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反映,你公司于2015年6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14140,发票号码分别为13892273~13892277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83,547元;于2015年8月持发票代码3700123140,发票号码为03554385~03554387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50,128.20元。

(二)你公司取得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360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334)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映,你公司取得由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为3700123140,发票号码分别为03581584~03581590,上述发票金额共计693,628.18元,税额共计117,916.82元,价税合计为811,545元,货物名称不详。你公司于2015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华盛公司共811,545元。

根据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反映,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23140,发票号码分别为03581584~03581586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50,535.78元;于2015年10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23140,发票号码分别为03581587~03581590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67,381.04元。

(三)你公司取得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165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167)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映,你公司取得由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3700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009357~04009361,上述发票金额共计499,333.35元,税额共计84,886.65元,价税合计为584,220元,货物名称不详。你公司于2016年2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丰源公司共584,220元。

根据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反映,你公司于2016年01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009357~04009358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33,954.66元;于2016年02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009359~04009361的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50,931.99元。

(四)你公司取得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588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521)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映,你公司取得由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3700113170,发票号码分别为00354091~00354094,上述发票金额共计333,316.25元,税额共计56,663.75元,价税合计为389,980元,货物名称不详。你公司于2015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荣鑫公司共390,000元

根据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反映,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13170,发票号码为00354091和00354094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27,022.73元;于2015年12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13170,发票号码为00354092~00354093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29,641.02元。

因你公司已注销,且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对你公司与瑞源公司、华盛公司、丰源公司、荣鑫公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原山东省济宁市徽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238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242)、《关于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360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334)、《关于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165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167)、《关于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588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521)和对应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公司已注销,无法核实其是否将上述虚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决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税款393,142.4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657.1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1,794.28元。    

(五)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7,862.8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东税二稽处〔2020〕32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二稽处〔2020〕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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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斯莱亚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06146110XU)

我局(所)于2018年1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对你(单位)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3年01月,是一户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宇婷,注册地址: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兴市路103号,主要产销、加工:服饰、服装、针织品、毛织品;2013年6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实地检查发现,你公司已不在经营地经营;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登记电话,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经向你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你公司已于2017年06月15日在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办理税务注销;经检查人员在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被核准工商注销。我局于2018年03月22日在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pub/001005/)政务公开栏向该公司公告(东国税稽公〔2018〕502号)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东国税稽检通一〔2018〕103号),文书送达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货币资金栏次显示,尚有货币资金880,532.68元。

(一)你公司取得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238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242)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映,你公司取得由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为3700114140,发票号码分别为13892273~13892277;发票代码3700123140,发票号码为03554385~03554387,上述发票金额共计786,324.80元,税额共计133,675.20元,价税合计为920,000元,货物名称不详。你公司于2015年5至7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瑞源公司共计960,000元。

根据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反映,你公司于2015年6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14140,发票号码分别为13892273~13892277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83,547元;于2015年8月持发票代码3700123140,发票号码为03554385~03554387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50,128.20元。

(二)你公司取得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360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334)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映,你公司取得由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为3700123140,发票号码分别为03581584~03581590,上述发票金额共计693,628.18元,税额共计117,916.82元,价税合计为811,545元,货物名称不详。你公司于2015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华盛公司共811,545元。

根据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反映,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23140,发票号码分别为03581584~03581586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50,535.78元;于2015年10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23140,发票号码分别为03581587~03581590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67,381.04元。

(三)你公司取得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165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167)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映,你公司取得由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3700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009357~04009361,上述发票金额共计499,333.35元,税额共计84,886.65元,价税合计为584,220元,货物名称不详。你公司于2016年2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丰源公司共584,220元。

根据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反映,你公司于2016年01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009357~04009358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33,954.66元;于2016年02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009359~04009361的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50,931.99元。

(四)你公司取得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588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521)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映,你公司取得由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3700113170,发票号码分别为00354091~00354094,上述发票金额共计333,316.25元,税额共计56,663.75元,价税合计为389,980元,货物名称不详。你公司于2015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荣鑫公司共390,000元

根据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反映,你公司于2015年11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13170,发票号码为00354091和00354094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27,022.73元;于2015年12月持发票代码为3700113170,发票号码为00354092~00354093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29,641.02元。

因你公司已注销,且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对你公司与瑞源公司、华盛公司、丰源公司、荣鑫公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原山东省济宁市徽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微山县瑞源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238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242)、《关于微山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360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334)、《关于微山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165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167)、《关于微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微国税(稽)协〔2017〕588号,协查编号:637082600170521)和对应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公司已注销,无法核实其是否将上述虚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决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税款393,142.4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657.1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1,794.28元。    

(五)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7,862.8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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