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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广州市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0〕2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广州市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0〕2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市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00304655604):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0〕2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8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150049号),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让广州市创优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优公司”)、广州市宏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纺公司”)、广州市尚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泰公司”)、广州市景势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势公司”)、广州市景通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通公司”)虚开8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共计11,086,689.52元。你公司上述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于以假冒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骗税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乡路10号205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0〕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0〕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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