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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赔偿金及利息收入共计41535600元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宏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宏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惠州市宏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22MA4WAGDN2J):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博二分局税限改〔2020〕12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博二分局税限改〔2020〕127号

惠州市宏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22MA4WAGDN2J):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20年5月9日前你(单位)取得与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及利息收入共计41535600元,未在2017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及2017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反映,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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