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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申报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101118026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申报问题

内容:

肇庆一家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现已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办理该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管理人了解到,该企业早于21世纪停止经营,未产生相关的税务,但该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每月都在税务系统上对该企业进行零申报。基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可否向所辖该企业的税务机关申请清算过程中不作税务申报?可提出不作申报的情形中,管理人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咨询人:

何思诗

咨询时间:

2021-08-10 11: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10 17:1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点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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