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81420411442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收到一张15位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问题
内容:
您好,我是一家上海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收到一张员工的餐饮发票,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次)的销售方仍然是15位税号,且在广东省国税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上也能查证到此发票开具信息一致。想问,这样的发票合规吗?
咨询人:
陈瑞
咨询时间:
2020-08-14 20:3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8-18 17:32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因此,如您取得由个体工商户开具的销售方纳税识别号为15位数的增值税发票,且无其他异常情况的,可正常使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