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佛山市税务局:佛山无法办理产权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应该确认租金收入按从租缴纳房产税

佛山市税务局:佛山无法办理产权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应该确认租金收入按从租缴纳房产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81714012600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佛山无法办理产权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应该确认租金收入按从租缴纳房产税

内容:

佛山的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房企通过签<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70年使用权,并在签署合同时,收取合同约定的全部金额。该项操作被当地税局要求按房产税缴纳。但根据协议约定,为转让无产权车位的使用权,不属于房产税的计税范围。我们认为不应该按房产税缴纳。请确认,谢谢

咨询人:

万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8-17 13: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8-18 16:21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