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071544058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2020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大赛获奖奖金所征之个人所得税
内容:
我代表香港浸会大学。我们于2020年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大赛(珠海市)中获奖,奖金5万元人民币。现赛委会要求我们缴税后发放奖金。请问境外非营利性机构于内地比赛中获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去广东省任一税务缴纳均可吗?任何人都可以去缴税吗?缴税需要什么文件?税率与境内企业是否有分别?谢谢。请邮件回复。谢谢。
咨询人:
业鸣宇
咨询时间:
2020-09-07 15:3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8 16:22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若个人取得偶然所得的,应按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若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应按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依次进入“办税指南”--“申报纳税”栏目了解所需资料等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