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071626454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法律援助补贴纳税
内容:
请问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得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予以测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并百劳务报酬,亦非工资薪金等,而是包括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在内的补贴即对办案人员支出的补助。请问根据以上的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的办案补贴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陈敏霞
咨询时间:
2020-09-07 16:1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山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9 11:15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的办案补贴不属于上述予以免税的范围,应依法和其他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如有疑问请致电12366咨询。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