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物业管理费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9-08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营改增之后,个别租户要求我们开具“物业管理费”专用发票。我司一直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物业管理费”专票,但今天申请:审核不通过,给的原因看附件;后致电办税服务厅前台,被告知:服务类发票不能开具专票、拿到此类专票的客户也不能抵扣进项。现在。我想请问一下物业管理公司向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不能的话,有什么法律条文支持?谢谢,我司管理的物业是纯商业的,不是居民小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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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0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有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