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514591326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客户提出用房产代替货款,企业接受房产是否要交房产税?
内容:
某房产公司提出以房产当工程款付我们公司。1.我们企业是否应当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2.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的所属期是否指企业拥有房产所有权的期间?3.求计税依据、税率及相关条款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0-09-15 14: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8 16:26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另外,根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的规定,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二、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税(费)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纳税人性质、房产所在地等信息),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