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615062446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梅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
我于2020年9月16日去位于梅州市梅江区新峰路6号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外来工程预缴,前台办理工作人员告知企业所得税不能缴纳,只能于下月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3日前缴纳,但我在梅州市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未找到此项规定,希望能能将载明该项规定的文件公示.
咨询人:
陈一孔
咨询时间:
2020-09-16 14: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7 10:5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为10月23日。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