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2821131003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能否同一个人或者其中两个人是同一个人的规定
内容:
我公司从事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最近收到上游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与复核人为同一个人的人名,收款人为***部,请问这样的发票合法合规吗?
咨询人:
曾国强
咨询时间:
2020-09-28 21: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9 14:21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票分开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为了确保发票的填写内容正确,且分清相关责任,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在税法方面暂无相关的税法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复核人和开票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