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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关注合伙企业及契约型基金份额转让,受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0161512564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及契约型基金份额转让,受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内容:

我公司受让了9家合伙企业和一项契约型基金的一部分份额,想咨询一下,我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何缴纳?

咨询人:

胡东东

咨询时间:

2020-10-16 15: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9 15:30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您可通过广东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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