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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季度填报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2311435294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季度填报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内容:

在第三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季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第7行次“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的是1月-9月的累计数据,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金额”的数据就会比第二季度填报的数据减少了。因为在第二季“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的是1月-6月的累计数据,表格校验不能通过,也无法上传申报。请问应该怎样填报?

咨询人:

陈晓莹

咨询时间:

2020-10-23 11:3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3 16:45

回复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填表规则要求,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摊销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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