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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外贸企业退(免)税备案单证,装货单与海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

外贸企业退(免)税备案单证,装货单与海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

留言时间:2020-10-19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税收法规对备案单证的要求,我司应提供报关单下对应的装货单。但在无纸化通关条件下,场站收据副本已无法取得,部分船公司订舱单(S/O)也无货物明细,驳船运单及码头仓库进仓核验单也并非每张单都能取得。这种情况下,能否以海关的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代替,作为备案单证呢?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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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0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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