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鸿途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鸿途机械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鸿途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19 09:30: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0年第197号)

佛山市鸿途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0〕81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0〕816号



佛山市鸿途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5MA52KETR03)

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9月25日对你单位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2月涉嫌接受了苏州皓驿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2001422360,发票号码02488511-02488520,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610344.86元,税额合计1377655.14元,价税合计9988000.00元。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认证信息,以及金三系统申报数据,你单位自2018年12月开业到失联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税收入均为0,未发现上述1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及申报抵扣的记录。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经查询征管系统申报数据及认证抵扣信息,上述1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1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不作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虚开的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