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2315012678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二手固定资产销售
内容:
请问:企业销售已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怎么算?
咨询人:
赵玉文
咨询时间:
2020-10-23 14: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6 09:2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属于上述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请您参照上述进行判定,如无法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