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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受赠与房屋之后缴纳税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咨询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02511001603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受赠与房屋之后缴纳税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咨询

内容:

本人有一套房屋,2019年从母亲处赠与得到,(原来的老房产证在2002年办理,已经满五)。想要咨询的问题是:若本人现在将2019年受赠与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是看新房产证的年限还是老房产证的年限计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杨添

咨询时间:

2020-10-25 10:5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6 16: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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