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02311561192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体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内容:
您好,关于个体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有以下问题:1.若自然人名下有5家个体户或个独,分别2家核定征收,3家查账征收。请问在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把核定征收的个体或个独的数据填写到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吗?2.如上情况,个税申报系统在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系统会自动把5家数据累计吗?3.如上情况,我们作为代理申报年度汇缴人员,若自然人瞒报其中一家的数据给我们申报。我们有何办法或渠道核实自然人的数据呢?
咨询人:
黄宝慧
咨询时间:
2020-10-23 11: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6 14:4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的规定,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问题,您可通过“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税费查询-我要咨询-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在线咨询”栏目下或“广州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在“我要咨询-在线咨询-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在线咨询”栏目下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