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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同一总公司不同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需要视同销售么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2617090775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同一总公司不同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需要视同销售么

内容:

佛山分公司将部分固定资产调拨至茂名分公司,固定资产是一些电脑显示器等用来办公的,需要做视同销售缴税么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0-10-26 17: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7 11:03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需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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