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281029498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请问施工机械租赁配备操作员是否按照建筑服务开票并缴纳增值税?
内容:
关于财税[2016]140号第16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现在是否适用
咨询人:
陈熙东
咨询时间:
2020-11-28 10: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30 11:5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文全文有效。如您企业属于上述规定情况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如不属于则不可以。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