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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云浮奇恒达广告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云浮奇恒达广告有限公司)

云税稽公告送达〔2020〕29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12:15: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云浮奇恒达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02MA511ML65L)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0〕36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0〕3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0〕3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云浮奇恒达广告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云税稽处〔2020〕36号

云浮奇恒达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02MA511ML65L)

我局(所)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司在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经检查,你司冒用他人地址来注册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利用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相关业务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司共计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发票代码4400162350,发票号码04753086至04753105,开票金额1,331,847.22元,税额39,955.42元,价税合计1,371,802.64元。开具发票后通过虚假申报、不申报走逃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具有典型的暴力虚开发票情形。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

在发票方面,你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开票品目:广告费、设计费、业务宣传费、营销策划费和物料制作费等。购货方全部为外省企业,你司作为一个小规模的广告公司,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在服务内容方面,因你司已走逃,无法取得相关合同进行检查。

在资金方面,你司在云城区税务局没有备案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向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建设银行云浮市分行、农业银行云浮分行、中国银行云浮分行、邮政银行云浮市分行和云浮农商行银行等银行查询,均反馈无你司开户信息,表明你司存在无资金交易情况。

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你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你司登记的经营地址是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金山小区新平路35号5楼,经现场核查,该住址为叶辉南所有,向叶辉南送达检查通知书(云税稽检通二〔2020〕50号),取得叶辉南情况说明一份,现场照片3张,现场笔录一份。叶辉南证实其从未出租房屋给你司,你司在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存的租赁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名。相关证据表明你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信息是虚假的,注册场地的相关资料为伪造,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动机。

在纳税申报方面,你司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开票金额1,371,802.64元,但申报销售收入0元,属于明显的虚假申报,且之后走逃失联,以上情况表明你司有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综上所述,你司通过冒用他人住址虚假注册公司、虚假申报及开票后走逃来逃避缴纳税款,可以判定你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目的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司上述违法事实属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共29页),证明你司在云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

(2)你司在云城区税务局备案的税务登记资料(共1页),证明你司是云城区税务局管辖的企业。

(3)云城区税务局提供的发票票种核定等资料(共1页),证明你司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资格。

(4)云城区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共1页),证明你司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云城区税务局领用过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

(5)云城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司开具发票的记录清单(共1页),证明你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开票金额1,331,847.22元,税额39,955.42元,价税合计1,371,802.64元。

(6)云城区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认定表(共2页)、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共4页)和光盘存储的拨打注册登记所填写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电话,仍不能联系企业相关人员的视频(光盘1张),证明该企业已走逃失联。

(7)叶辉南提供的情况说明(共2页),证明你司注册登记的经营场地的相关资料为伪造,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动机。

(8)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建设银行云浮市分行、农业银行云浮分行、中国银行云浮分行、邮政银行云浮市分行和云浮农商行银行账户查询结果(16页),证明你司未在上述机构设立银行账户。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司在没有发生实质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开票金额1,331,847.22元,税额39,955.42元,价税合计1,371,802.6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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