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湿租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金额能递减总包?

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湿租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金额能递减总包?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0817104418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湿租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金额能递减总包?

内容:

甲乙双方签订机械湿租合同,甲方租赁乙方机械并由乙方提供操作员并支付工资,按照国税2016【140】文件,乙方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的发票,金额能否递减总包?乙方是否需要异地预缴?

咨询人:

王女士

咨询时间:

2020-12-08 17:0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0 11:46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如企业符合上述规定不需要在外出经营地进行预缴税款。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