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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09-30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1515520342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内容:

我单位对外转让股权,股权交易价为6808.81万元,投资成本为3100万元,2020年9月8日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2020年9月30日收到股权交易款;2020年10月12日向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针对此项股权转让,特向贵局咨询以下问题:1股权转让收益的纳税义务所属期是2020年9月还是2020年10月?2我单位对暨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本期按照确认投资收益2018.47万元,以前年度确认投资收益690.34万元,那么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将2018.47万元计入利润总额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确认投资收益1690.34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是否正确?如果不对,应该如何预缴和汇缴?

咨询人:

冯国兰

咨询时间:

2020-10-15 15: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6 16:43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前年度确认的投资收益具体所指,是否为股息利息所得,具体收入确认时间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等,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据实申报。 如发生投资收益差异调整情况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据实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进行正常申报,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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