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0407484446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申报表税金与开票系统有尾差
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30万。增值税申报表以总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总的税金(152.38元),但发票系统的税金是以每份发票合计计算的(152.4),与申报表系统相差0.02元。但申报表不允许将金额修改至高于152.38元,该按哪个金额申报?与发票系统不一致该怎么处理?
咨询人:
陈雪君
咨询时间:
2021-01-04 07: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6 11:0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上,纳税人如实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数额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所以,一元以下的差额可忽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