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1081153413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私车公用涉税处理
内容:
我公司名下无车,平时员工因公出差或开展业务活动会开自己的的车,公司考虑如下处理办法:1.签订用车协议,以每1.5元/KM计算凭加油票报销,过路费、停车费凭相关票据报销,是否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签订用车协议,每月3000元用车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加油费、过路费等凭票报销,用车补贴是否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报销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咨询人:
阳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1-08 11:4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12 17:04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按相关标准为个人报销车辆支出的,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应为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相关费用可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按月支付固定的用车补贴给个人的,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租用协议,且相关租车支出属于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支出,则个人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凭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