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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潮濠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潮濠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1-01-22 09:41: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广州市潮濠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3046286498):

因你公司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0〕222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利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涉及报关单号530420160046159959、530420160046185347、531620160167712706。上述虚构的出口业务,涉及出口货值244,920.58美元,你公司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合计285,301.85元。

(二)你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存在28份属于虚假备案单证。上述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你公司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合计3,120,158.49元。我局于2020年8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提供真实的备案单证,但你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关资料。

(三)你公司在2016年3月期间,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运输单据中,存在1份海运提单载明的商品名称与对应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不符。上述出口业务你公司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合计64,728.68元。

二、处理决定

(一)定性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一)中冒用他人信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取得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于以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追缴已退税款285,301.85元。

(二)不予退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第(一)项“适用范围”第4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二)中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3,120,158.49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第9目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三)中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海运提单载明的商品名称不符所涉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已退出口退税款64,728.68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0〕2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0〕222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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