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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19-01-14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请问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本人房屋贷款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并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2019年仍处于贷款年度。但2018年底提前还清了贷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1-23

答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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