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宿舍拆迁收到房屋管理中心的款项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09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企业宿舍拆迁,收到房屋管理中心的一笔按照市场价格定的款项,房屋移交给房屋管理中心,请问企业收到这笔钱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5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司所发生的具体应税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其应税行为的性质。如属于符合上文所述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属于上文所述非经营活动情形的,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