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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16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我占公司20%的股权,已经实缴,实缴金额是100万元。另一方股东占80%,未实缴。现在我将我20%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公司净资产评估价1000万元。请问我应该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应该是以下哪种方法:A:(净资产评估价1000万元*20%-我的实缴100万)*20%=20万元;B:(净资产评估价1000万元-我的实缴100万)*20%=180万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2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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