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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备案程序审核资料相关

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备案程序审核资料相关

留言时间:2019-04-19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关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营改增后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审批所要求的资料-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对于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这点存在操作性难度,不符合实际情况。 现在广东省级商务厅科技贸易部门对于技术合同的登记审批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之后下放到佛山市商务局,省厅已不再审批,那对于本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业务营改增之后,却可能因为提交的资料要求受限而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附省商局厅下放技术合同登记审批权限至各市局的文件号 粤外经贸技字(2007)6号供对参考)

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地方税局已经结合附件资料及其他要求的资料办了减免增值税审批,但在征税厅办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时窗口人员接省税务局通知对于免征增值税审批结果要再讨论,因为没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的证明文件。

附件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png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JPG

答复机构

佛山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向您致电了解,您表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问题已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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