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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业所得税法

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留言时间:2019-04-17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香港的非居民企业,在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需要就转增的股份缴纳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3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问题所述的企业所在地,股东是个人还是企业,资本公积具体的形成方式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以下政策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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