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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内退员工工薪薪金是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

内退员工工薪薪金是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09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请问,在每年的汇算清缴中,计提工会经费时,国企的内退员工(仍属于职工)的工薪薪金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0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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