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员工工薪薪金是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09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请问,在每年的汇算清缴中,计提工会经费时,国企的内退员工(仍属于职工)的工薪薪金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0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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