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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水电费发票问题

09-30 水电费发票问题 我要评论

水电费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12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和另外一家物流公司是一起租用一个场地的,因为电表只有一个,所以我们每个月只共同平均分摊水电费的,现在供电局那边吧水电费发票开给了另一家公司,导致我们公司没有拿到发票做凭证入账,请问我要如何才能取得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6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另外,如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为上述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或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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