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间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相互抵减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请问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如甲公司A项目预缴增值税100万,甲公司B项目产生纳税义务后,能否用A项目的预缴增值税进行抵减。(相关税法已明晰,请您勿罗列税法,麻烦您明确是否可相互抵减,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纳税人按规定如实申报增值税时,如有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