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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降税率能否实惠到消费者的问题

关于国家降税率能否实惠到消费者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本人于2018年2月春节期间在惠阳区碧桂园山河城购入“学府一号”房产一套,购房合同明确指出开发商帮忙买受人代缴增值税税率为11%,合同规定总房款和税费分别多少,且合同规定如本合同期内任何阶段如遇政府部门变更收费标准或调整税费的,买受人均应按政府部门规定缴费。2019年9月开发商低调通知业主分批收房,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导致与购房合同内所述税率11%不一致,业主多付了2%的房款增值税,平均每户多收2万左右人民币税费,所涉及的业主有2000多户;这一点,咨询了业主群的邻居,隔壁深圳市坪山区的楼盘开发商主动通知业主来退还税款了,群里也有专业财务同仁,他们表示只要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税率和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是多少,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发票,否则应该退款相应税款。同时咨询了专业律师和税务师,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依据增值税税制原理,增值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税率因变动导致的法律后果,也由消费者承担,即由买方承担。开发商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强制约定税费的变更、增加、调整由买受人来承担,既然所有的税费由买受人买单,反过来讲由于税率降低少缴的税款,属于买房人少缴的税款,与开发商无关,应该全部退还给买受人,不应由开发商来获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税率为11%,实际税率为9%,税差额为开发商不当得利,理应退换。 作为普通百姓我的诉求:要求相关部门从法律和政策等专业角度向全体业主解释下这个问题,请问开发商是否可以退还多收的税款?希望各位领导从日理万机中抽出时间,为民请命,秉公执法!

附件

合同税费说明(1)(2).zip

答复机构

惠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联系您,并对您的问题进行解答。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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