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1-02-07 10:59: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2021年第3号送达公告
惠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3XXX6654931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惠阳土清淡税通〔2021〕005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经对你(单位)报送XXX公寓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现将核定征收结论通知如下:
1.销售收入: 22,073,724.00 元;
2.核定应缴土地增值税:1,576,068.64 元;
3.免缴土地增值税: 0 元;
4.已缴土地增值税: 317,977.48元;
5.应补土地增值税:1,258,091.16元;
6.可售建筑面积: 6,447.83平方米;已售建筑面积: 6,447.83平方米;未售建筑面积: 0 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的3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3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惠阳土清淡税通〔2021〕00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