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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税务局:关于人防地库移交

09-30 关于人防地库移交 我要评论

关于人防地库移交

留言时间:2019-10-20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您好!

兹有纳税人:广东南方梅园生态村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于其中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为13397平方米,人防工程已于2016年2月1日经揭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于2019年9月将项目防空地下室移交给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避难场所。请问根据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四条款:“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请问项目土增税清算人防地下室是否可全部列入清算扣除成本?以下的人防移交书函是否可以作为人防地库移交依据?

附件

人防移交书.jpg

答复机构

揭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5

答复内容

12366纳税服务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人防车位,其建筑面积按照人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确定,其不予扣除的成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

   您咨询的问题已答复,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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