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2081131553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税局代开发票问题
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1、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按照税收分类编码开具但税局代开的并没有选择这个,那请问这种发票合规吗?我们可以收吗?2、销售商品“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商品多的时候本应该按销售清单开,但是税局开给纳税人的没按销售清单开直接写一批,请问这样的发票可以收吗?跟对方说不合规吧,人家就说这都税局开的还不合规吗?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
咨询人:
彭展城
咨询时间:
2021-02-08 11: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2-09 09:3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