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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企业取得的拆迁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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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取得的拆迁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

因企业厂房在城市更新范围,取得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情况,能否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

咨询人:

黄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2-06 11: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2-10 11:2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符合政策性搬迁情形的,请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进行涉税处理。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您司的情况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情形,应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判定,建议您司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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