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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预扣预缴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工资薪金收入,现在汇算时是否可以将该笔奖金拆分出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0214541275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

内容:

请问:单位在2020年1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但在预扣预缴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即20000元奖金+5000元工资合并算成了一笔25000元的工资薪金收入,现在我自己在个人所得税app做2020年度汇算清缴,是否可以将该笔20000元奖金拆分出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谢谢!

咨询人:

王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3-02 14: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04 17:0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点规定,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因此,已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得在年度汇算时按《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单独计算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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