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1010513051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操作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中关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
咨询人:
卢辉必
咨询时间:
2021-03-10 10:5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10 15:2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建议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凭开票方单位证明、发票挂失文书及相关发票联次的复印件代替丢失的发票原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