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揭税稽公〔2020〕17号
发布时间:2020-12-10 10:06: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以下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稽处〔2020〕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罚〔2020〕27号),通知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509室)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稽处〔2020〕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罚〔2020〕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稽处〔2020〕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罚〔2020〕2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稽处〔2020〕29号)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罚〔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税稽罚〔2020〕27号
揭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XXXUTW6K9R)
经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3日对你公司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开具给河南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你公司开具给河南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4400161130,发票号码: 06114420-06114482 ,06114491,06118138-06118146,42277215-42277237,42314305-42314332,42314334-42314348,42316845-42316852,货物名称为:塑胶辅料、壳料、按键等,金额:12254535.86元,税额:2083271.24元,价税合计:14337807.10元。
2.你公司在没有相对应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取得揭西县XXX水力发电有限公司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6067516、06067515、06103205、06103206、06103263、06103262、42291404、42291403,货物名称:电费,金额:77359.20元,税额:2320.80元,价税合计:79680.00元。
(二)上述事项主要证据
1、现场笔录、实地照片、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河婆税务分局的证实材料及你公司办税员陈XXX、代理记账单位揭西县XXX工商登记代理中心(经营者庄XXX)的情况说明;2、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回复函》及附件、你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相关银行资金资金往来情况等;3、你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稽核表等;4、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XXX的自述材料、揭西县上砂镇径心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你公司的电费凭证;5、代理记账人员庄XXX自述材料。
二、处罚决定
(一)对你公司开具给河南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开具给河南乐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147份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12254535.86元)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00.00元。
(二)对你公司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没有相应的货物交易,属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至第四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偷税少缴增值税232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04元、教育费附加69.62元、地方教育附加46.42元;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金额:77359.2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55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30日
本文书所引用的相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九、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