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4 11:14: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阳春XXX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已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春税二分局限改〔2020〕68号),并拟送达你公司。经多次电话联络、到你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查找,以及使用邮寄的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法定人员进行文书送达,即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该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视为已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XXX置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春税二分局限改〔2020〕68号
阳春XXX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你(单位)你公司2020-04-14拍卖成交的阳春市XXX商铺(含夹层),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限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2日前按规定开具发票,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办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更正申报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