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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采用二分法还是三分法?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3016022103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中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几分法??

内容:

你好,想问问,关于中山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采用二分法还是三分法???

咨询人:

梁凤嫦

咨询时间:

2021-03-30 16: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1 17:2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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