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091557402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
内容:
我司是药品批发企业,罕见药,抗癌药,生物制品的简易征收备案需要续期,是否需要到税局前台进行重新备案?
咨询人:
赵倩怡
咨询时间:
2021-04-09 15: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12 09: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和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生物制品或特定药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并应单独核算销售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