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19092608331770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缴纳个税的问题
内容:
我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组成,总股本为1000万元,股东A持股百分之八十,股东B持股百分之二十;现股东A转让其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即400万,作价1000万转让给新入股东C;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办理完股东工商登记后,股东C分两年支付股东A转让款,每年支付500万元; 请问我司代扣代缴股东A的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办完工商登记后的次月一次性缴纳所有税款,还是按每年实际收到转让款后分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呢?
咨询人:
高勇刚
咨询时间:
2019-09-26 08: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0-16 09:13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 因此,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就该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