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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某会计服务中心虚开发票案被税务局稽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7 17:56: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中山市晟信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42000315102415):

因无法与你单位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稽罚告[2021] 35 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伍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317388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稽罚告[2021] 35 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 年10月27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稽罚告[2021] 35 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中山税稽罚告〔 2021〕35 号

中山市晟信会计服务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442000315102415):

对你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6号首层第三卡)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代理期间,利用中山市华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对外虚开,并收取手续费,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对开票企业中山市华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受票企业中山市瀚怡灯饰厂等外调核查,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间均无真实业务往来。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代理期间通过收取手续费,利用中山市华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向中山市瀚怡灯饰厂等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65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合计3027845.53元,税额合计494403.6元,价税合计3522249.13元,发票代码4400163130,号码11298465-11298467、11298475;发票代码4400171130,号码23219907、23219910、23219916-23219917;发票代码4400173130,号码32992453-32992456、32992446-32992448、32992461、32992463-32992464;发票代码4400174130,号码08343894、08343901、08343905、08343909-08343910、08343912;发票代码4400182130,号码8812117-8812130,8821745-8821746、8821759、8821841-8821848;发票代码4400183130,号码14148568-1414857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金额合计347.83元,税额合计59.17元,价税合计407元,发票代码044001611111,号码03316374-03316375,03316377;发票代码044001613111,03316376-03316383。你单位通过实际负责人肖碧霞微信及银行账号共向受票企业收取手续费26585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利用华廉公司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开票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提供的申报销项发票明细、纳税申报资料、证明开票;(2)受票企业的会计账册资料、相关发票抵扣的申报资料和主管税务分局出具的扣税证明;(3)开票及受票企业经办人员的询问笔录和企业的情况说明;(4)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及支付记录;(5)分局提供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和现场笔录。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认定你单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利用华廉公司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没收你单位虚开发票取得的违法所得265859.40元,并处罚款3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10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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