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2111032272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销货退回涉税处理
内容:
销售一方产生前期销货退回,但无法取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直接冲减本期营业收入和冲销应收账款,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按未冲减的营业收入申报缴税是否可行?申报表上的收入与利润表不一致是否可行?若否,有何方式处理?
咨询人:
叶生
咨询时间:
2021-04-21 11:0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22 11: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应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根据红字发票冲减开具发票当期的销售额,并作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申报缴税。 涉及财务报表填报方面,建议按照纳税人现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