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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0 15:43:34来源: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

文书送达公告

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惠税稽限改〔2021〕1号

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责令限改事由:限期提供成本核算账务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涉嫌取得的广州XXX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23901071-074,开票日期:2018年6月29日,价税合计:4000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的7日内向我局提供对应发票入账的会计账册、记账凭证,2018年度成本核算账务资料、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等进行纳税调整核算。

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应纳税额。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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